1、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留级。(1)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(体育、音乐因生理缺陷等原因,经校长批准免修,不予计算),不得补考,即予留级。(2)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(含四门)者,经补考后,小学语、数两门中一门不及格;或语、数两门及格,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。中学语、数、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;或语、数、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,其它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;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。(3)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,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。(4)小学一、二年级取消留级制度,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逐步取消留级制度。 2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,在同一年级连留两次(即在同一年级读完三年)仍不能升级,而又未满十六周岁者,应继续随班就读,可也转入初职班(校)学习。高中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,经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学校可令其退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