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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云使者
上海市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奖励与处分有什么具体规定?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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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奖励与处分有什么具体规定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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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明使者
回答于:2013/1/21 14:20:00

    1、奖励的形式为当众表扬、通报表扬、发给奖状(章),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。
    2、处分的形式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。(1)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只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高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,有违法犯罪行为,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(2)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的学一学期后,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,确有悔改表现,可撤销其处分。(3)处分和撤销处分阶的决定,均应在校内公布。(4)已撤销的处分,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。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,不发毕业证书。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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